潘某是霍山县的一个农电工,2014年9月2日,潘某在一个用电户“接火”后,留在该户吃饭,饭后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此后,潘某所在的电力部门向霍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调查后认定潘某因对涉案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法不属于工伤。潘某的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霍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潘某家属的诉请。潘某家属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但考虑到潘某家庭困难,遂加大对潘某家属及电力部门的法律释明和协调力度,最终促成双方理解法律的规定,潘某家属撤回诉讼。
法官释法:近年来,职工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新闻媒体也广泛宣传下班途中去“买菜”而受到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但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伤亡,并不是一律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在本人没有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而本案中,潘某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其本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不属于工伤。
(作者:刘莹洁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