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何某借款300000元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杨某并未偿还,何某多次向其讨要均无果,何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并未主动履行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杨某不予理睬。承办法官多次与其联系,杨某仗着自己是当地村委会主任始终不肯露面,也不履行判决。鉴于杨某拒不履行的恶劣态度,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对杨某司法拘留,承办法官协同其他执行人员驱车赶往杨某家中并成功将杨某带回。
在送往拘留所的路上,杨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将会遭受法律严厉的制裁,就不停的向承办法官致歉。鉴于杨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主动要求履行给付义务,认错态度良好,承办法官请示暂缓拘留并获批准。在霍邱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杨某打电话要求家人送来现金100000元并且带来两名担保人,取得申请人何某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承办法官审核两位担保人的资质后,两位担保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至此,这一起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顺利办结。
(作者:樊瑜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