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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经通知 债务人应对新债主担责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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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生效采用的是通知原则,但是需要举证证明。近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其起诉债务人还款付息获得支持。
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4月份,被告乔某、张某夫妇共同向孙某借款100万元,被告钱某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二年。2014年12月1日,孙某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某将对被告乔某、张某所享有的100万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原告享有。孙某于2014年12月6日将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送达被告张某签收。2015年2月,因催要债权无果,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乔某、张某还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钱某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原告向法庭举证了原先借条、转帐凭证、债权转让协议书及通知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孙某将该债权转让至本案原告并就转让事实通知被告的事实。
被告张某辩称:上述借款属实,因其夫乔某目前无法到庭,其个人不能决定如何还款,希望能与原告协商延期返还。
被告钱某辩称:对该借款予以保证属实,其愿督促借款人尽快返还借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被告乔某、张某夫妇共同向孙某借款1000000元,约定期间为一个月。同日,被告钱某与孙某、乔某、张某签订保证合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2014年12月1日,孙某与原告王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孙某将对被告乔某、张某所享有的100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原告享有。2014年12月6日,该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送达被告张某。
法院认为,被告乔某、张某向孙某借款100万元,由其出具的借条、孙某的转帐电子回单为凭,应予认定。该债权经协议转让归原告王某所有且按法律规定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具备法律效力。现该借款已逾期,原告请求返还借款及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率,被告应当返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被告钱某为该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原告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乔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借款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被告钱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采用的是通知原则,而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本案中,正是用第一种方式,该债权经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协议转让,且按法律规定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具备法律效力。

(作者:方芳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