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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人亡 司机赔钱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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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一客车司机饮酒后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责。后来,该司机赔偿了死者亲属32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但其仍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3月份的一天,舒城县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由舒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舒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经认定: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舒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为化名)

(作者:朱秀玲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