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是一名爆破作业人员,常年为其所在区域修路等进行爆破作业。2014年6月,其受他人之邀,违反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规定,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跨区域作业,触犯法律,被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刑。
2014年6月至8月间,苏某、姜某某经事前通谋,由苏某购入爆炸物,姜某某将其用于自己承包的修路工程中。被告人苏某假借其所在县黑石渡镇新店河村修路需用爆炸物,用自己的爆破证,先后从六安市一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民爆分公司购入炸药、雷管、导爆管,两人先后十次擅自将所购爆炸物转运至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龙门冲村十八盘组,用于该村村民集资修路爆破作业,由苏某负责爆破,期间共使用炸药643.5公斤、雷管384只、导爆管1600米。两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被告人苏某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两被告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苏某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姜某某违反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规定,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苏某、姜某某确因生产所需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案发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结合案情,依法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综上,依法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作者:汤厚丽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