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看似合法的公开拍卖为何无效?买方遭受巨额损失应当如何获得补偿?金寨县法院的法官们逐一破解难题,最终圆满的执结了这起疑难案件。
2013年1月10日,某拍卖公司公开拍卖金寨县某乡镇百货分销处的房地产,某置业公司经过公开竞拍以300万的价格获得了此处房产,当场支付了140万元的首期款,并承诺在开发成功后支付余款。可是某置业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发现此次拍卖没有得到相关行政机构许可,因此无法对此处的房地产进行开发,因此拒绝支付余款并诉至金寨县法院。
法院查明该处房地产原为金寨县某协会所有,但是该协会仅对此处房地产拥有使用权,而无权擅自处分该处房地产,因此协会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效。置业公司与拍卖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建立在那份委托拍卖合同的基础上,也自然无效。因此法院依法判令协会返还置业公司14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们发现协会及其下属的三家企业正在进行改制,协会原负责人聂某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执行法官们没有消极等待,他们一边详细查询协会及其下属企业的财产情况,一边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支持与协助。2015年5月下旬,协会及其下属企业改制已经完成,执行法官们掌握情况后立刻赶往协会催促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执行法官们的调解下,置业公司与协会达成执行和解,某置业公司得到了应有的足额赔偿。
这起案件由于标的较大、情况复杂而受到当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他们一方面对案情疑惑不解,另一方面又为置业公司能否获得足额赔偿而担心,部分群众甚至怀疑法院和协会会不会“官官相护”。金寨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不仅用实际行动为广大群众解答了案件之中的疑问,更以执行和解的方式让某置业公司获得了足额赔偿,进而打消了部分群众心中的疑虑,收获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作者:沈杰 李理想 编辑: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