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伪基站案件” ,两被告人李某、肖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肖某某从李某某(已判刑)、杨某(另案处理)处共购得六套伪基站设备,后利用伪基站设备,对外发送短信,从而强行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经核查有269685个手机被强行阻断移动通信网络信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肖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两被告人行为均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肖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后带回,李某系知道肖出事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的途中被抓获,二被告人行为均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对该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罚。
(作者:李行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