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15时许,小武所有的皖NAP×××号尼桑牌轿车轮胎有故障,便将车辆开到小磊经营轮胎修理处检查、维修,经检查该车前轮胎啃胎,小武将车辆开到举升机上进行维修,车辆修理完毕后,小武将车辆开出举升机位置向后倒车,因车辆后有块三角铁,小磊边叫小武停车边去捡三角铁,小武未能听见继续倒车,车辆左后轮将小磊正在捡三角铁的左手碾压致伤。后经鉴定符合道标十级伤残。同时,皖NAP×××号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且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有效。此次事故给小磊造成较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因此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而皖NAP×××号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是交通事故责任险,并非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依法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有二个焦点,一是本案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是过错责任及赔偿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道路”上发生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汽车维修部属于公共场所,是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必须通行的地方。因此,本案案由应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小武在倒车过程中应通过后视镜观察车后情况,能否倒车,而小武疏忽大意,致本起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磊在车辆未停的情况下去捡角铁,过于自信,亦有过错,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皖NAP×××号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小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9660.6元;保险公司在皖NAP×××号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偿小磊医疗费22267元。
(作者:张保友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