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金寨县人民法院江店法庭就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进行立案。原告小张告诉法官,2014年经人介绍与小李相识,很快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在相处一年时间里,不算各类恋爱花销外,自己家还给付了小李家彩礼四万余元。正待婚礼提上议事日程时,小张却发现与小李性格相差甚远,两人感情也趋于淡薄,两人均认为不可能走入婚姻殿堂。小张认为自己家并不宽裕,既然不能好聚那就好散,遂提出让小李返还彩礼四万余元。小李则认为,这是小张的赠与行为,不能随便要回,于是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小张一怒之下诉至法庭。法庭立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遂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劝告两人心平气和对待这次失败的恋爱,最终,两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张也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关于彩礼退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小张主张退还彩礼的依据,正是根据上述第一种情况。
(作者:曾凡潮 张昌俊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