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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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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家住孙岗的王某与李某于2006年2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王某某随父亲王某生活,母亲李某不支付任何费用。2008年6月,李某与他人登记结婚,2015年1月王某某向金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其母亲李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李某在答辩中称,其与王某在离婚时有过明确协议,婚生子随父亲生活,对方不要求自己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用,如今婚生子起诉要求自己支付抚养费是没有道理的,故希望法庭对王某某的诉请予以驳回。孙岗法庭经审理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不付任何费用,但该协议是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民事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并不能排除第三人即婚生子王某某在必要时要求其母亲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父亲王某的收入已不足以维持小孩的基本生活需求,李某作为王某某的母亲,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其虽辩称离婚时有协议及自己经济困难,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法定的抚养义务,婚生子王某某起诉要求母亲李某支付抚养费用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判决被告李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原告王某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王某某300元抚养费。

(作者:陈西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