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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撞人?车撞狗? 诉至法院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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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当下,饲养宠物成风,同时,因饲养人管理不善而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也层出不穷。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宠物狗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10月9日14时30分,金某驾驶电动车行至龙河东路安惠小区门前时,与李某饲养的大型宠物狗发生相撞,金某摔倒受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六安市龙河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河路安惠小区门前处时,与李某饲养的狗相撞,造成金某受伤、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
原告金某受伤后,在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13500多元。金某的伤情经鉴定符合“道标”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对所饲养的宠物狗管理不善,放任其在道路上行走,与原告金某所骑电动车相撞,应当对其饲养的宠物狗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金某驾驶电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应当随时注意观察路况,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合理避让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由于原告金某在机动车道骑行时疏忽大意,遇到被告饲养的狗时,应急处理不当,没有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同等责任。

(作者:代双双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