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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转型期司法公正核心价值观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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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07 13:00:00 打印 字号: | |

论文摘要: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实体上,更要在程序上实现司法公正,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条件发生许多变化,人们的思想认识也发生改变。在当前阶段,把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核心价值观具有极其重要的时代意义,也是对社会要求的回应。我国法院在保持司法公正方面,仍受到来自许多方面的干扰,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存在挑战。在社会转型期,人们对法院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期盼,因此,法院要创新工作方法和管理方法,探索和创新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以实现更好地为民服务,服务社会发展。
关键词: 司法公正 社会公正 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社会转型时期司法公正的时代意义
自2009年9月10日把“公正、廉洁、为民”作为人民法庭庭训以后,于今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随后的多次会议中,王胜俊院长屡次强调“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中,王胜俊院长一再重申强调司法公正、廉洁、为民,并将其作为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也是对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发展对司法需求的回应。强调“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必须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履行神圣职责共同的思想基础,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也是全国人民法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的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为人民法官指明了行动的方向。
在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摩天大厦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旨,由此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也是依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①] “法者,平之如水。”这是 《说文解字》对“法”的注解。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所在,“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在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体系中,公正起到统领作用,“无公正则无法律”。公正的丧失则灵魂不在,廉洁不保,为民也就成为空谈。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 因此,在举国上下,大力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加强培养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宗旨意识之时,要把深刻把握公正灵魂的重大领导作用,丰富和发展新时期司法公正的内涵和内容,深入理解在社会转型期间更加强调司法公正的深远意义,确保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导作用。
二、社会转型期司法公正面临条件的变化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通过改革开放,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进步。目前,已处于转型期的社会许多方面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社会条件与以往大有不同。
(一)社会矛盾凸显,公正倍受关注
目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间,社会的分化和整合以及受国外的影响,各种思想观念在不断碰撞,企图抢占各自思想阵地,思想斗争加剧;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相互斗争,意图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格局,利益博弈激烈。社会逐渐开放,不再是过去的封闭社会,社会人员流动性加强,许多以前不曾出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诸如教育不公、“看病难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及城市拆迁问题等等,这些社会问题处理难度较大,人们经常处于一种前所未有的焦虑、恐慌、不安和浮躁等负面情绪的支配之下。在这些负面情绪的影响和支配下,当遇到纠纷时人们更希望能获得公正的解决,而不是有所偏颇,人们对公正的渴望更加强烈。
同时,随着社会的转型,积聚多年的社会矛盾逐渐显露和爆发,导致社会矛盾和问题非常集中而又不易于解决。抛开个人不谈,群体性社会事件问题的突发、多发就是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结果,也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阵痛”。总之,现在的社会矛盾纠纷正在增多,正处于一个矛盾多发期和高发期,如何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关系着国计民生。
(二)政治体制改革深入,民主法律意识提高
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②]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目标,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正在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今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建设法治政府,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这是保障公民各方面权益的基本要求,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依法治国的强化,这对于唤醒人们的法治意识,培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激发他们参与法治的热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断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为人们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提供了政治条件,也使他们对司法需求、法律诉求进一步增强。
(三)经济形势变化,矛盾纠纷复杂
“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秩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发展为法治的建设提供了物质条件,也必然为法治建设提出新的问题。伴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处发展,越来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许多标的额巨大、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和新型的案件。在解决这些案件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司法的公正性问题,无公正则无司法,也就丧失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性。特别是新型案件,由于以往没有判例和相关的审判经验可供借鉴,在审判中对案件公正的要求和标准更严,需要办案法官的素质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
具体到我省而言,经济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即是中央已批准我省建立皖江城市带承接转移示范区。皖江城市带的建立是我国应对世界经济危机,积极调整经济布局的一大举措,也是我国为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而制定的国家战略性规划。伴随着皖江城市带的建设,是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涉及到区域司法之间的衔接和合作问题,许多东部企业会落户于我省,大量的劳动力也会紧随而涌向我省。在此过程中,作为新事物皖江城市带的建设将会出现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和新动向,这就要求作为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屏障的法院,要加强对产业转移过程中纠纷案件的调研工作,加强区域司法问题的研究,学习省外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确保能安然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司法正义的实现,为皖江城市带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四)文化水平提高,法律观念转变
在过去,受传统因素的影响,人们抱有“贱讼”、“耻讼”的观念,谈法院而色变,对法院有畏惧心理。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总是采取“和为贵,忍为高”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诉诸法院。即使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当事人往往关心的也是审判结果,忽视审判的法律意义。现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成果已经惠及人们,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在迅速提高。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对教育投入,加强基础教育设施的建设,注重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在此情形下,人们的文化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比以前大大增强。当遇到纠纷时,人们不再委曲求全而是主动寻求法院解决纠纷,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的司法实际,人们也已不满足于法院“消极、被动、机械地行使司法权”,不满足“人民法官坐堂问案、机械执法、消极诉讼的审判风格”,而是要法官深入到实际,深入到群众中去,通过调查了解,掌握事实真相,不但要实现实体公正,而且也开始重视程序公正。
三、司法公正面临的困境
(一)司法难以做到真正独立
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曾经说过,审判任务的首要任务就是纠纷的解决。卢埃林也曾言,解决争端是法院最为重要的职能,并始终为其他功能的实施创造条件。因此解决纠纷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和主要内容。法院要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就必须要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价值。要实现司法公正,法院要始终保持中立地位,对任何一方不偏不倚。院在裁判案件时受到任何的干扰,中立地位可能会丧失,从而影响其司法独立性并导致裁判不公的后果,司法正义就难以实现。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为我国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宪法依据。我国司法独立仅指法院系统的整体独立,不包括法官的个人独立。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地位仍受到来自许多方面的挑战。在对外方面,司法独立主要是承受来自于党政机关的压力。由于政府控制着司法的财政权,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难免不会不受制于行政机关。有的部门和领导缺乏法治意识,仍有浓重的“人治”,“官本位”思想在作祟,对法治是“口中有行中无”,无视司法独立的存在而对法院审判工作横加干预。在对内方面,鉴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级别关系与监督关系,法院办案可能会承受来自于上级单位的影响。德沃金曾说:“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从任何别的权威”[④]强调法官审判的独立性。虽然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包括法官独立,但在法官办案中,外部会有当事人找关系、朋友“打招呼”、“递条子”等影响法官独立办案行为的存在,内部可能会有同事寻求“帮忙”,领导非正常过问案件的办理,这些现象的存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官的独立性。另外,由于网络传播的无界限性及迅即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也要注意网络炒作、媒体舆论等对司法独立的干扰,防止舆论左右司法审判现象的发生。
(二)司法权威亟待提高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权威和公信力,公信力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司法的权威性首先要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当司法实现高度公正的时候,人们自然会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当司法权威树立以后又会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诚如德国学者鲁道尔夫•封•耶林所言:“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权威处于一种较低层次甚至是缺失的状态,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持怀疑态度,对法法院裁判文书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导致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三)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受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条件的制约,我国的司法资源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司法条件、司法环境,司法人员综合素质等方面有明显差距。由于司法资源相对稳定且增长缓慢,纠纷的大量出现,诉讼数量的持续上升致使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加,司法资源的有限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民法院审判队伍的数量和编制有限,审判人员承担较繁重的工作量。有的法院,已几年都没有正式招录公务员,已出现老龄化趋势。同时,有的法院通过干部交流、下派挂职锻炼及正常退休等方式,工作人员在不断减少。另一方面,诉讼案件数量在不断持续增加。可见二者矛盾的突出,审判人员工作压力之大。第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距离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一些审判人员政治理论、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不高,专家型,复合型优秀法官数量不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也是一大挑战。第三,立法工作滞后。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基本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变化,法律关系在不断变化,加之有的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责任,钻法律的空子,因此,法律法规的立、修、改和废等立法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四、社会转型期实现司法正义的新途径
面对日益复杂的会社形势,法院要转变工作思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回应社会需求。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项重点工作”为支撑,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和方法,实现司法为民,服务于民的宗旨。
(一)实现法律公正与群众公正观念的协调
案例:王某是无资质的瓦工工头,在上海某工地承包打井工程,雇佣陈某等人从事打井工作,且二人是较好的朋友关系。在工程即将结束的最后一天,因在施工过程中钢丝没有挂牢,弹打到陈某的左眼,致使其左眼基本失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陈某因此诉至金安区法院要求作为雇主的王某赔偿。但是经过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及双方证人出庭作证,原告陈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当庭调解没有成功。由于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被告双方情绪非常激动。在庭审结束后,原告陈某扬言如果被告王某不予赔偿,其不惜豁出性命也要讨回公道。
本案中,事实确是王某雇佣陈某从事雇佣劳动,而且陈某也是在从事雇佣劳动时受伤。根据普通的生活逻辑判断王某理应赔偿陈某损失,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由于陈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导致二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因此如是判决的话,原告陈某将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经主审法官花费大量精力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否则必将遗留后患。在本案中,很好地说明了法律公正与人民群众普通观念中对公正观念的冲突。人民群众对公正的判断大多是从普通的生活逻辑或生活经验出发,主要关注点是实体结果是否正当。对于法官而言,审判过程却是严谨和理性的,遵守法定的程序,更注重的是审判过程的正当性。这就决定了在判断是否公正方面法官与人民群众在思维方式产生差异,经过法律思维而得出的判决结果与从普通的生活逻辑或生活经验出发所得出的结果会大相迥异,最终会导致人民群众对判决结果的不理解甚至是有抵触情绪。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注意把握案件的特殊性,在案件审理中注意了解人民群众约定俗成的共同价值趋向,行为和事物的是非标准,为人处世的心理标准和准则,把法、理、情兼容并蓄,尽量做出合法、达理、通情的裁判,让公平和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既要实现“形式法治”的价值目标,同时也要积极追求“实质法治”的价值诉求。
(二)以当事人看得见的程序彰显公正
案例:在张某诉赵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委托律师为其进行离婚诉讼。在开庭之日,赵某独自参加庭审应诉,看到原告委托律师后表现出愤慨之情。由于被告是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所知甚少。另外,原告张某委托专业律师为其诉讼,造成原被告双方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寡、诉讼知识和技巧不同,因此双方的诉讼地位无形中是不平等的。鉴于此,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告予以适当引导,让被告能够顺利进行答辩、质证、举证、发表辩论意见和进行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保证被告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在审理中,主审法官做到保持独立和中立,没有偏袒任何一方,表现出良好的法官形象。庭审结束后,被告当即向主审法官表示感谢,并对主审法官说:“没有你,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不论结果怎么样,由你审理我都服”。
本案中,通过主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严格依法对诉讼活动进行引导,特别是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得以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通过诉讼程序使其得以发泄自己的不满与愤懑之情,对被告起到疏导作用,让被告心平气和地接受诉讼结果,实现被告对判决公正性的认同。司法公正不但包括实体公正而且也包括程序公正,同时现在人们也逐渐注重法官的形象公正。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有依循法定的程序才能向公众表明其行为不是恣意而为,其审理结果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也只有看到法官依循严格的程序才能使其对结果的公正充满信心,不再怀疑,在心理上和行为上予以接受,也使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同时,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的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承认。因此,法官要充分认识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和作用,切实解决只重实体而轻程序得观念,依法定程序行为,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法定程序。在诉讼程序中,要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让当事人感受到平等、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言:要“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以当事人看得见的程序彰显正义,确保司法权威。
(三)以当事人能够接受的语言说理明法阐释公正
案例:在余某诉方某离婚一案中,余某诉称其与被告方某已经分居两年,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支持其离婚的诉求。庭前调解时,方某始终不同意离婚。经过庭审,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原告余某诉求,判决不准其与被告方某离婚。原告余某于是抱着我国法律汇编说主审法官案件判决错误,不应适用主审法官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不了解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造成对法条片面理解的事实,主审法官以贴近当事人生活背景的环境语言,运用对比、类比、比喻等多种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解说,为当事人释疑解惑,使当事人豁然开朗,让当事人口服心服。当事人是怒气冲冲而来,心平气和而归,并一再为自己的粗鲁行为而向主审法官表示歉意。
在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思想和法律意识与以往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对于没有达到自己要求的判决结果有的群众会找主审法官理论,向主审法官讨要“说法”。面对诉讼主体一系列条件的变化,就要求法官日常工作中,以和蔼可亲的态度接待当事人,能承受一时的委屈,做到不骄不躁,耐心有礼,在态度上使当事人易于接受;在审判工作中,审判人员应积极借鉴“陈燕萍同志的‘译解法律、类案引证、引理入法、以理补法’等方法,将法律知识转化为通俗易懂、形象贴切的群众语言,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情理风俗,努力使人民群众明确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明晰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⑤]由于目前基层法院面对的大多是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的老百姓,对于老百姓不易理解的法律专业术语诸如“回避”、“质证”和“诉讼时效”等等,审判人员要注意将其转换为老百姓熟悉的语言,既能确保老百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也能形成良好的庭审互动,使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在诉讼中,通过运用贴近当事人生活,当事人熟悉的语言说理明法,做到“入乡随俗”,更能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口服心服之中实现司法公正。
四、以当事人信服的方式保障公正
“当司法的公正不足以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沦落为少部分人或利益团体的工具时,司法的公信力就只能如此不足,这是现代社会的悲哀。”[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我国目前司法权威低下,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虽然人民法院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实现司法公正付出大量艰苦的努力,但工作成效却并不像我们最初预期的那样,“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⑦]事物的内部矛盾决定事物发展的性质和方向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和人们对法院公正的信赖,主要要依靠法院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来实现。法院要创新管理模式,确保法官的廉洁自律,减少差错案的出现,避免工作中不当的失误;注重提高法官自身修养和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法官形象;遵守和实现程序公正,排除外界对法院及法官审判的干扰,依法高效地处理案件,及时地实现社会正义。通过保持司法独立,实现程序公正,依法判决实现实体公正,在制度设计上达到让当事人对审判工作信服的结果。
在坚持制度设计层面上的公正时,法院及其法官应该能动司法,主动亲民,为民。在司法实践中,以德服人,以良好的品质感化当事人,以自己的亲情温暖当事人,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达到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思想和情感上的一种共鸣,实现当事人在情感上的认同,最终以当事人信服的方式缓和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样既能提高司法公信力,又能实现司法公正。另外,还要加强对人们群众的法律宣传,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⑧]这对于提高司法权威,加强人们对审判工作中司法公正的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情况更加复杂,人们思想处于一定的混乱之中,人们的司法诉求也形式多样,司法公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在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中,司法过程势必会卷入复杂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之中,司法公正也就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面对复杂的社会情况,实现司法公正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但是,法院作为社会正义最后的捍卫者,应秉承中立的地位,坚持为民宗旨,破解工作难题,手持法律之剑,劈斩一切“妖魔鬼怪”,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实现社会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