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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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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省金寨县大别山生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嘉寨茶叶有限公司、安徽金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六安市栗鑫冷藏保鲜有限公司、金寨县栗源冷链物流保鲜有限公司、汪家金: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和被告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大别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侯远四、汪琴追偿权纠纷一案,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院(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325873.44元及其利息、违约金(自2013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合并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大别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寨县大别山生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嘉寨茶叶有限公司、安徽金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六安市栗鑫冷藏保鲜有限公司、金寨县栗源冷链物流保鲜有限公司、侯远四、汪琴、汪家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候远四、汪琴抵押的财产在抵押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21元,由被告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大别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寨县大别山生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嘉寨茶叶有限公司、安徽金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六安市栗鑫冷藏保鲜有限公司、金寨县栗源冷链物流保鲜有限公司、侯远四、汪琴、汪家金承担42000元,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3721元。),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