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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二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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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舒城县择美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和被告安徽周瑜酒业有限公司、李光勤、潘俊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舒城县择美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计2088944元及2014年11月27日前的利息14935.54元,自2014年11月28日起,以208894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周瑜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李光勤、潘俊凤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徽周瑜酒业有限公司、李光勤、潘俊凤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舒城县择美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511元,由原告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6700元,由被告舒城县择美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周瑜酒业有限公司、李光勤、潘俊凤共同承担24811元),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