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是当地非常有名裁缝,专门承接各类衣服定作。A公司为提升形象,特意找到吴某某为公司管理层定做了10套西服,包工包料共计10000元,工期为15天,先支付3000元预付款,余款等制作完成后支付。吴某某加班加点,独自完成了制作衣服的主要工作,因生意红火,吴某某将钉纽扣等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交给了学徒都某某完成,都某某在吴某某的指导下,工作做的也很仔细,没有出现问题。A公司知道该情况后非常恼火,认为自己花高价认的就是吴某某的手艺,而吴某某却让学徒来做,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金3000元,但遭到拒绝。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霍邱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与A 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成立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本案中,吴某某按照A公司的要求,独自完成了裁剪、缝制等主要工作,虽然将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交给了学徒完成,但在学徒进行工作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指导,完成的衣服并没有瑕疵,A公司仅仅依据所有工序不是吴某某独自完成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金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者:缪国利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