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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订金”非彼“定金” 一字之差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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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秦某因五一结婚需要用车,和车主姚某某签订了一份《租车合同》,合同约定五一当天,姚某某提供轿车6辆,中巴车3辆,用来接送新娘及客人。合同签订后,秦某按合同上写的“预付订金2000元,将订金支付给了姚某某。由于五一当天用车的人较多,姚某某在四月底的时候又接了一笔生意,双方谈好的价格比秦某的高,而且只需要半天时间,于是姚某某找到秦某要求解除合同,秦某非常气愤,要求姚某某双倍返还“订金”,而姚某某只愿将秦某给付的2000元订金退还。秦某曾在电视上看过双倍返还的事例,于是将姚某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订金。
霍邱县法院审理认为:秦某与姚某某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的是“预付订金2000元”,“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具备担保作用。给付订金的一方违约,此订金就作为对另一方的赔偿,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应将“订金”退还。而“定金”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此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是法律概念,而“订金”不属于法律概念。据此,法院判决姚某某退还秦某2000元。双方均表示服判,秦某事后说,这都是吃了不懂法律的亏,涉及到法律问题时,不能想当然,还是应该向专业人员咨询后再决定是否起诉。

(作者:缪国利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