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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身份证办车辆按揭 发生事故出借者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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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陈某出借身份证为表姐张某购车办理按揭,未料,表姐张某开车半道撞伤他人,陈某因而也作为被告被一同诉至法院,那陈某属好心出借,并非实际侵权人能否免责呢?近日,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查明陈某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与张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陈某辩称:其应表姐张某要求为其提供身份证办理车辆按揭购买及入户登记,不应赔偿。被告张某辩称:因车辆无法办理按揭,所以借用表弟张某的身份证。其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原告自身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款,原告应予以返还。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本案为主次责任,第三者责任险请求按照60%的比例赔偿。伤残赔偿金按照江苏城镇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本案侵权地和起诉地都在安徽,应按照安徽的标准计算;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16时50分,被告张某驾驶皖N某号小汽车沿舒城县汤池镇至石牌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KM+500M处时,与相对方向原告胡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经查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事发后,原告当即被送入医院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左顶骨骨折。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原告胡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精神障碍、外伤性癫痫构成八级伤残。另查明原告于事故发生前在江苏省吴中区某地承建某工地工作、并租住吴中区某处达一年以上。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被告张某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核,应视为无异议。张某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胡某身体及财产受到损害,应由交通事故强制险的保险人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超出部分损失按照事故责任由被告张某承担70%。因张某以车辆登记人陈某名义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替代张某赔付。原告因伤致残,其精神痛苦明显,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应依法支持。原告虽是农村户籍,但自2011年下半年起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租房居住并在改地某工地不间断工作,其残疾赔偿金可依据江苏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张某辩称其在事故发生后委托朱某为胡某缴纳住院费23000元,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某缴款事实,不予认定。皖N某号牌小汽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陈某,陈某将身份证出借给被告张某办理车辆入户登记,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舒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共赔付原告胡某各项损失31万余元;被告张某应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70%即1864.80元;被告陈某与张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方芳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