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与贾某某系夫妻,生有儿子小牛,小牛年仅10岁,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法院将小牛判决给牛某某抚养。离婚后,因牛某某需要外出务工,便把小牛交给自己的哥哥牛大某代为承担监护责任,并与哥哥牛大某签订了一份“变更监护人协议书”。由于牛大某工作也比较忙,没能很好的照顾小牛。一天,小牛在与邻居家小孩杨小某一起玩耍的时候,从后面将杨小某从2米多高院墙上推下摔伤,造成各项损失合计3万多元。杨小某的父母找到牛大某要求赔偿,牛大某以自己不是小牛的监护人为由,拒不赔偿。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霍邱县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本案中,牛某某擅自将小牛的监护权变更给牛大某,牛大某又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对小牛给杨小某造成的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缪国利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