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华以每克约400元的价格将毒品出售给吸毒人员李涛、李运、张跳、王冉等人,从中牟利。2015年1月30日下午,在李涛的配合下,李涛与张华电话联系,以购买毒品为由约定在霍邱县长集镇某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2时10分张华携带毒品进入宾馆209房间进行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随同人员吴娅(另案处理)在张华驾驶车辆内被抓获。现场对张华的身体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6.32克。
从6月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张华在霍邱县以及六安市内以电话方式联系并出售甲基苯丙胺毒品数十次,数量共计约23.02克,非法所得毒资约48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贩卖甲基苯丙胺23.02克,且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霍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潘纪红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