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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开业被踩伤 商场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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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东湖商场经过几个月的装修,决定在今年五一期间开业,为了在开业期间带来高人气,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商场请来了歌舞表演,还准备了抽奖、赠券等促销活动。开业当天,果然人山人海,热闹非凡,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对超高的人气也没有很好的应急措施,现场在分发奖品和赠券的时候发生了混乱,导致汪某、李某、贾某三位老人被踩伤。事故发生后,三位老人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三位老人的亲友多次找到商场要求赔偿,但商场均以系他人将老人踩伤为由拒绝赔偿。三位老人遂一起将该商场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东湖商场在进行开业庆典时,由于设置了种种活动,参加的群众众多,对该情况,东湖商场在没有加强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又向下抛洒赠品及奖券造成群众哄抢,导致汪某、李某、贾某三位老人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造成的损失,商场应当予以赔偿。法官提醒,在进行大型活动时,不能光顾着热闹而忽视安全,否则将得不偿失!

(作者:缪国利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