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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擅自录像 依法训诫责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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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我国法律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录像和摄影,对于对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法庭在开庭之前也会告知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法庭庭审秩序及法庭规则,就相关注意事项予以说明,但是仍有部分人员置若罔闻。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法庭旁听人员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手机进行录音、录像,在法官告诫以后其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再次拿出手机进行拍摄,于是法官暂停了庭审,对拍摄人进行了口头训诫,并在书记员的监督下要求其删除录像视频。
法官提醒: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均依法进行公开审理,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均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及维护庭审秩序的顺利进行,所有旁听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一切活动需要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未经法庭允许不得从事任何有碍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

(作者:张健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