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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问期间推搡警察 妨害公务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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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王某某因在警察盘问期间辱骂、推搡执勤民警王某,被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诉至法院。目前,霍邱县法院审结此案,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5年1月9日16时左右,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六中队民警王某等带领辅警聂某、梅某某在霍邱县新店镇伊楼村附近执勤,发现伊楼窑厂北边水泥路与窑厂往水泥路上去的一条土公路交叉口处有三辆无牌照自卸车,执勤民警拦车查询,驾驶员拿不出证件称回去找证离开现场。之后,被告人王某某赶到现场后质问交警不应该在其自修的土公路上查车,执勤民警王某便跟其解释,王某某即抓住该民警王某衣领掐住其脖子,并用拳头击打王某的头部,将其的帽子及手中的手机打掉,致王某的手机损毁,脖子被掐破皮流血,辅警聂某上前劝阻,王某某又掐住聂某的脖子。此时,王某某的儿子也赶到现场,也从后面将聂某的帽子打掉。经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公安干警王某所受伤构成轻微伤,聂某的伤尚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聂某就民事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诉讼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犯罪过程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对方谅解,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有事找民警”,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牢记于心的观念。每当发生冲突、危险、困难,拨打110已成为涉及当事人首选,然而当民警赶到现场的时候,遭遇的并不是警民一家亲的和谐场景,偶尔,也会出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将矛盾对向了出勤的民警,出口辱骂甚至动手推搡,盛怒之下的行为情有可原,但这样的行为却很可能为自己招来刑罚。

(作者:周明俊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