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刚生产不久的被告人熊某,掩饰并协助他人买卖男婴,日前被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12月下旬,吴某(已判刑)从他人处购得一男婴,以其在安徽的亲戚家人不生孩子,想抱养小孩为由,联系刚生完孩子不久的姨妹被告人熊某,帮助给男婴哺乳一起去安徽,被告人熊某明知吴某是将男婴出卖到安徽,仍与吴某一同乘车将该男婴由云南省广南县带至安徽省舒城县阙店乡吴某的亲戚方某甲(已判刑)家中,并在吴某向其亲戚介绍被告人熊某是其老婆,男婴是他们自己的小孩时,被告人熊某予以默认,使方某甲误认为他们是送养小孩,后由方某甲联系其亲戚方某乙(已判刑),再由方某乙介绍,将该男婴以人民币三万元出卖给方某乙的亲戚李某(已判刑)。李某收买该男婴后,办理了户籍登记。案发后,因被告人熊某未到案被网上通缉,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熊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明知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熊某默许吴某向亲戚介绍他们是夫妻,被拐卖的男婴是他们自己的孩子,并亲自给男婴哺乳,是对吴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的协助行为,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舒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林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