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刘某与江某系前后邻居,两家田地相邻。2014年12月23日15时许,刘某在家门口遇见江某及其妻子杨某,刘某质问江某为什么挖田埂并把她家地里麦子压了,引起双方争吵、厮打。后刘某丈夫孔某赶到现场并用言语挑衅江某,江某上去用手拽住孔某衣领不松,刘某将江某双手掰开,造成江某左手小指受伤。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江某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江某于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4日在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天。经该院诊断,江某伤情为:左小指近节指骨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损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应予赔偿。鉴于本案系由邻里矛盾激化引起,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酌情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钟华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