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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性质约定不明 法院认定先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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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男子向同学借款100000元,逾期后通过银行向同学打款两次,分别是5000元和7000元,但这12000元到底是还本金还是利息,没有约定。2015年7月1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此12000元先偿还借款利息,多出部分偿还本金,一审判决余某应偿还窦某借款本金95216元及自2014年3月11日后的逾期利息。
余某与窦某系同学关系。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余某于2011年3月8日向窦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2年12月31前还清,否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清偿,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余某未如期还款。经窦某多次催要,2013年9月22日、2014年3月11日,余某通过银行两次共偿还了借款12000元,并说:“你先拿这12000元去。”对该部分还款性质双方并未予以说明。对尚欠借款本息,后虽经窦某多次催还,但余某一直未予支付。诉讼期间,双方就还款12000元到底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争执不下。
霍邱县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对上述12000元还款的性质予以约定,故认定被告已给付款项12000元应先充抵支付利息,剩余部分再从借款本金100000元中予以扣除,经核算,截止到2014年3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5216元,据此,霍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丁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