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销售人员王某从公司领取了一批货物用以对外销售。其在销售完货物后,只是向该公司提交了部分销售款,下剩货物不知去向且无相关销售信息及记录。后经多次催促,王某均未予提交该货款,亦未提供相关销售信息及记录,遂引诉讼。结果,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决被告王某返还该货款。
经查明:被告王某系原告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其职责为外发和销售货物,并负责销售过程的跟踪、交货流程梳理及外发单据的报账等工作。2009年至2010年期间,王某相继从该公司领取了70余万元的货物用以对外销售。后来,被告陆续向该公司提交了销售款50余万元。后来,王某向该公司只提供了近15万元未收回货款的客户信息,但仍有5万余元货物不知去向,并未能提交相关销售信息及记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人。被告王某系原告某公司销售人员,其负责产品的外发和销售过程中,多次从该公司共领取70余万元的货物用以销售,但未能完全提交货款,另有5万余元货物不知所踪,使原告方产生损失,被告方构成了不当得利,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某公司不当得利款5万余元,并驳回原告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为化名)
(作者:朱秀玲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