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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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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舒城县一老人刘某某去世后,其女刘某芳要求按照刘某某生前所立代书遗嘱继承遗产。日前,舒城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遗嘱合法有效,原告刘某芳、被告刘某平共同继承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舒城县支行的存款,每人继承的份额为50%。
原告刘某芳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兄妹,母亲范某某已经去世多年,父亲刘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病故。刘某某生前于2014年10月28日订立书面遗嘱一份,立遗嘱时,因父亲刘某某生病住院、手脚不便,由刘某某的老同事王某某代笔,闫某某证明,遗嘱内容为:刘某某去世后,其遗产由其儿子刘某平和女儿刘某芳共同继承。原告刘某芳要求确认刘某某所立遗嘱的效力,按照遗嘱各占50%来继承刘某某银行存款。
被告刘某平辩称,遗嘱只说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继承遗产,由于自己对父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被告应继承较大的遗产份额,被告应当获得存款的70%的继承份额。
法院认为,该遗嘱内容为由其儿子刘某平和女儿刘某芳共同继承其遗产,因刘某某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舒城县支行有存款,原告刘某芳作为刘某某的女儿请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其父亲在银行存款的50%的份额,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平辩称其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继承父亲在银行存款的70%的份额,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推翻其父亲所订立的遗嘱,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刘某某去世前,订立了遗嘱,该遗嘱由其老同事王某某代笔,闫某某证明,并注明了年、月、日,由遗嘱人刘某某签名,该遗嘱应为有效遗嘱。


(作者:张树光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