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家住霍邱县花园镇的万师傅很是懊恼,自己做好事没得到好处,却落得一身官司,逢人就说再也不逞能了。
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5月,万师傅和同村李某某一起去给别人家栽秧,吃晚饭时,万某某喝了半斤白酒。由于李某某不会骑摩托车,加之二人同路,万师傅主动要求送李某某回家。当二人行驶至圆觉寺村附近时,由于车速过快,碰撞到甲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在该路施工时堆放在路面的渣土(周围用细绳子栓了几个红塑料袋),导致李某某手臂和小腿多处骨折。李某某为此花费了一万多元。事后,李某某找万师傅及甲公路养护单位协商,二者均相互推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公路养护单位在该路段施工时,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其设置的标志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不能认为已经尽了足够慎重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万师傅虽是好心,但其酒后驾车,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两种原因是二人分别实施且可以区分和确定责任大小的,万师傅和甲公路养护单位应按照60%、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明知万师傅系酒后驾车,仍然予以乘坐,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责任。
(作者:缪国利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