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7月28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支持原告叶某某诉请,判令被告俞某某支付原告叶某某15000元。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俞某某曾系夫妻,两人于2014年1月30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就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及扶持对方决定中约定:“俞某某承诺在2014年底支付给叶某某现金人民币贰万元”。办理离婚手续当日俞某某支付叶某某5000元,其后俞某某未按时支付剩余15000元,叶某某以此为由于2015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俞某某支付余下的15000元。
舒城县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俞某某就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故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现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离婚,依据该协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现金20000元,被告支付5000元后拖欠原告剩余欠款1500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对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树光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