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该案的原告和一名学生在校期间两次发生打斗,因学校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被判决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原告韩某系某学校住校学生,2014年4月25日19时许,晚自习课间时,韩某与同学在走廊玩小手电,手电光照到了隔壁班胡某脸上,二人发生冲突,被同学拉开。21时许,韩某与其同学手持木棍约胡某继续打斗,韩某等人先持木棍打胡某,双方互殴,胡某用剪刀将韩某左眼球戳破,接着刺伤韩某的左上臂。韩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俩人第一次发生冲突在课间,没有教师察觉该现象。案发后,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韩某经济损失5万元,韩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与胡某在教学区第一次发生纠纷时,学校相关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就应当发现并制止,由于未尽此责,导致第二次斗殴的发生,该校管理存在疏漏。对韩某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韩某因琐事与他人斗殴,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人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作者:程伟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