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父亲替女儿“找婆家”收取“抚养费” 介绍人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刑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8-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以替女儿“找婆家”为名,出卖了其未成年的女儿获取“抚养费”。结果,该女孩逃脱后并报案了,三位介绍人终因犯拐卖儿童罪均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女婿”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被判处管制一年;介绍人违法所得款共计2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查明:李某(另案处理)以替女儿李某某“找婆家”为名,欲出卖其未满14周岁的女儿获取“抚养费”。甲得知后将此信息提供给乙。2011年2月份,舒城县某村民程某请求丙为其介绍对象,丙答应了但提出要介绍费,随后丙联系上了乙,并于2011年2月10日陪同程某一起前往李某家。此后,通过甲、乙和丙三人的联络和安排,程某与李某的女儿见面相亲了,李某以3万元的价格将其女儿出卖给程某为妻。随后,甲、乙等人将李某的女儿送到程某家,程某家人将3万元“抚养费”交给甲转交李某,甲等三人共获取介绍费24000元。2012年9月17日,李某某从程某家出走,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甲等人陆续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在当地救助管理站帮助下已返回原籍。被告人甲等三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款。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等三人以出卖为目的,借介绍婚姻协助李某出卖其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儿李某某,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甲等三人受利益驱使,帮助李某联系、安排买家,接送被害人,以实现出卖的目的,在共同犯罪中起协助和辅助的作用。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甲等三人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舒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朱秀玲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