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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2000多万元获刑十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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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8-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张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38.565万元。
2012年5月9日,张某某花7万块钱请代办公司代办,在六安市成立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于5月8日注入,验资后于次日被转出。工商和税务部门资料显示该公司每年均为零税务申报,未发生一笔经营业务,系“空壳公司”。 2011年底至2013年10月期间,张某某以其名下的中医医疗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和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急需资金周转或资金短缺为由,许以月利3分、5分、7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大肆集资借款,前后分别向37人借款达两千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力清偿债务,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霍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钟华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