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老板柳某明知舒城男子万某让其销售的香烟系赃物,仍然低价收购,而与万某一起被提起公诉。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柳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010年获释;被告人柳某系芜湖市一经营糖酒批发的小老板。万某刑满释放后,未思悔改,又操起了老本行,于2014年3- 5月份,用租赁来的轿车于夜晚潜入舒城南港、干镇、棠树、阕店、柏林等地的商场、超市,连续作案九起,用起子、撬棍等工具撬开超市窗户防护栏进入室内,共窃取现金13000余元、金皖、中华、利群、黄山、南京等各品牌香烟200多条,并在3、4月份期间,将所盗取的香烟先后三次卖给被告人柳某。被告人柳某明知系犯罪所得,均以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后对外销售,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其收购的卷烟金额累计4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柳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的交待犯罪事实,交款10万元,公安机关从中返还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扣的香烟也返还于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柳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亦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部退出违法所得,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万某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如实交代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部分赃物追还失主,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释法:很多人法律知识匮乏,明知道是赃物,却因贪图便宜,觉得有利可图,而予以购买、代为销售等,却不知道已触犯法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方芳 赵婷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