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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私自外出两月被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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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8-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6月30日,霍邱县司法局依法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撤销罪犯余某缓刑的书面建议。霍邱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裁定撤销霍邱法院(2015)霍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余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余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1月8日,霍邱法院作出(2015)霍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余某在矫正期间,于2015年4月15日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至浙江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期间无法联系。因余某未经请假外出,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2015年5月21日、6月1日、6月19日,霍邱县司法局对其作出三次警告。余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脱管达2个月以上。
罪犯余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陈孝升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