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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引冲突 毁坏财物可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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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8-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两家因婚姻纠纷引发冲突过程中,一方家中物品遭到对方打砸致损坏。当事人双方在公安机关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结果,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甲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查明:舒城县人甲某与乙某两家原本系亲家。2014年2月初的一天,甲某得知其家人与乙某家人因婚姻纠纷发生冲突,后赶至乙某家中,并持木凳将乙某家中的电动自行车、电视机、窗户等物品损坏。
案发后,甲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当事人双方在公安机关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甲某赔偿了被害人财产损失6000余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甲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中,系自首;且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甲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甲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朱秀玲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