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一男子在中国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多次透支,并且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予归还欠款。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国银行舒城县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7,之后多次透支使用,累计透支本金为40682.75元,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予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返还中国银行人民币4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已退还本金,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张树光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