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索要三千元借款,债主竟然打伤债务人,结果钱没要成,反而赔偿了债务人一万四千元。7月24日,霍邱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原是同学关系,郭曾向朱借款至今未还,但双方对借款数额一直存在争议,朱认为借款金额为3000元,而郭却认为自己只欠朱2000元。2015年3月1日,骑着电动车的朱某某恰好在玉帛路碰到了郭某某,便下车向郭索要借款,双方再次因借款数额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恼羞成怒的朱向郭的右腹部连续打了两拳,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郭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了郭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4000元,取得了郭的谅解,并申请对朱免于刑事的责任追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主动赔偿,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索要债务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必要时可走法律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拒绝履行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不可一时冲动采取过激行为,否则,要债不成反向对方赔钱不说,自己还可能担上刑事责任。
(作者:周明俊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