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一男子江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女子小雅,双方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后该男子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小雅50万元。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4年7月左右,小雅通过其朋友介绍认识了江某某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江某某称自己在安徽省六安市及安庆市投资了上百亩地种树,价值上千万元。在取得小雅信任后,2014年8、9月江某某先后两次虚构自己将要去江苏做倒卖路虎汽车生意的事实,以借为名向小雅要50万元。小雅信以为真,即于2014年9月29日上午与江某某一并到徽商银行,将自己名下的徽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50万元转入江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江某某当即给被害人小雅出具“借条”一张。江某某得款后当天转账消费4.5万元购买手表,两次取现金共计1万元,后又分别于9月29日和10月2日取现金共计3.5万元,且于10月8日将余款41万元转入江某某掌管待用的其妹妹江某珊名下的交通银行账户内。江某某使用江某珊名下的交通银行卡自2014年10月8日至27日,先后23次取现金共计10万元,生活消费信用卡支出1.9万余元。江某某自2014年9月27日收到小雅的50万元后,以其在外地和不接被害人小雅电话的方式隐匿行踪,拒绝与小雅见面,在小雅主张要其归还钱的情况下,其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返还小雅的款50万元。
案发后,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主动将其已经挥霍的赃款退赔给了小雅,并取得了小雅的谅解。庭审中,江某某提出,其与小雅为恋爱关系,是向小雅借款50万元,且出具了借条,其行为属民事借贷纠纷,而不是诈骗。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江某某在实施诈骗行为之前,为达到诈骗行为的目的,在短时间内与小雅建立恋爱关系,首先获得小雅的感情信任后,以做路虎汽车生意为由,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小雅人民币50万元,并未将该资金用于其经商,且在短短的十多天内将该款以转账和取现金的方式消费9万元后,将余款41万元转移至其妹妹名下的账户,隐匿赃款,并用于自己个人消费。江某某的行为客观表现,证实了其没有将该款用于做生意,而是隐匿资金,存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客观上,江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后直至案发前未予以返还的事实。因此,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足以认定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客观事实。
(作者:张树光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