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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套取粮补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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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8-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8月2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贪污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款23367.37元依法予以追缴。
2002年期间,霍邱县河口镇街道居民张某某与河口镇永安村签订协议,承包该村塘庄组50亩土地用于栽树并申报领取退耕还林补贴。被告人吴某某2008年时任永安村村主任,并驻点塘庄组。按照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土地不能重复申报粮补,但2009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该村主任的吴某某仍以其家属李某某的名义申报该林地粮补,共套取粮补款25767.37元,除2400元分给塘庄组群众外,其余23367.37元被其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职务的便利,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粮食补贴23367.37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违法所得款依法予以追缴。鉴于被告人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钟华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