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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为还款 起诉追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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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8-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仗义为朋友作担保人,结果朋友借钱后不还,担保人代为还款后又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保证人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沈某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钱又不是自己借的,不能就这样承担损失。自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岂料被告王某不信守承诺,拒绝归还其代为支付的借款本息,至今分文未付,无奈之下才向法院起诉。
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王某因需工程资金周转,经沈某介绍向债权人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30日,由沈某提供保证担保。后王某支付了借款之日至2012年10月前的利息。2012年12月7日,债权人催款时,原被告均再次在借条上签名,王某承诺于2013年元月底付清借款。2013年3月份,债权人再次向沈某和王某催要借款本息,后双方商定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的利息为1万元,合计本息11万元。因王某当时资金困难,无奈之下,王某请求沈某代为归还前述借款本息11万元。考虑双方关系较好,沈某从朋友处借款11万元,归还了前述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及原告沈某与债权人之间是借款及保证合同关系。被告王某在还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保证人有履行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义务。后经原被告及债权人协商,原告在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代偿还款本息11万元,且被告同意以2%月利率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11万元款的利息。之后被告一直未有向原告清偿代偿款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了原告诉请。
【法官释法】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而言,形式上属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但对于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质上属于代为清偿他人的债务。《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沈某诉请被告王某给付其代偿款及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承办法官提醒,在作担保人时,一定要谨慎。一旦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保证人也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维护自身利益。

(作者:方玲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