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白色丰田轿车从双湖中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双湖中路来明龙虾店附近时被小米驾驶的白色现代轿车追尾,双方下车理论,随后小米的朋友周某某等人驾车赶到现场,周某某下车后因赔偿、报警等问题与赵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赵某某将周某某打伤,致周某某左胫腓骨骨折。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周某某左小腿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赵某某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2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6月4日主动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霍邱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钟华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