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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法院:审结六安市首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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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9-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9月9日上午,六安市首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金安区大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因为担心浪费油漆影响年底奖,六安市某公司生产车间负责人田某某在明知油漆渣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没有审查被告人陈某某资质,以每车100元的价格,草率地将存放在公司生产车间外的油漆渣交由被告人陈某某处置。当天,被告人陈某某用自己的农用四轮车,分4次将油漆渣倾倒在六安市开发区霍邱路与皋陶路交叉口、霍邱路汪墩变电所对面、望城岗街道黄李路拆迁工地以及英瑞针织公司北面空地。后经称量,倾倒的油漆渣重4.68吨,经查,倾倒的油漆渣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案发数十分钟,六安市环保局开发区环境保护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霍邱路与皋陶路交叉口发现陈某某倾到的油漆渣,并及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排查寻找另3处倾倒地。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田某、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金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废弃的油漆渣会污染环境,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田某某作为生产车间负责人,明知其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弃油漆渣会污染环境,随意将该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陈某某处置,导致本案发生,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是自首行为,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罗继红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