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里,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的,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行为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承担垫付责任后仍享有对侵权人和责任人的追偿权,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判决醉酒驾驶的被告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10000元。
案情简介:2013年5月4日,霍邱人赵某醉酒驾驶一辆轿车,在岳西县田天堂镇与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储某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储某亲属找到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垫付110000元。2013年8月,保险公司垫付完毕。2015年6月,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承担110000元赔偿金。法院认为,赵某系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据此,法院判决赵某支付保险公司110000元。
法官说法: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严重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按说,此类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但交强险是维护公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目的不仅是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因此,即使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具有严重过错,只要其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但这种赔偿属于垫付责任,不代表保险公司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一旦机动车驾驶人因醉驾造成他人损失,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不能指望保险公司替自己赔偿。
(作者:张丁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