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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十五年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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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9-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是现实中近亲结婚的情况仍然存在。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表兄妹要求离婚的案件。
庭审中,春花(化名)向法官陈述了自己的婚姻经过。“我和被告是表兄妹关系,我妈妈与他爸爸是亲兄妹,我们是在我母亲的撮合下,于2000年10月隐瞒近亲关系而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没有深入相处,婚后我才知道被告脾气倔强,难以与人沟通。考虑到孩子尚小,我一直忍气吞声。2015年3月2日,被告对我施行家庭暴力,将我打伤。这样的生活我实在无法继续忍受下去,我一定要离婚。”
被告李大力(化名)表示,自己与原告确实是表兄妹关系,婚后争吵是正常的,但是没到离婚的地步,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双方结合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婚姻自始无效。依据《婚姻法》第十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但当前在一些偏远闭塞、文化落后的贫困山区,由于难觅结婚对象、经济困难等原因,还存在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现象,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

(作者:张树光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