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二十余载却对簿公堂闹离婚,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原是传销惹的祸,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最终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刘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2月1日领取结婚证。1990年7月3日婚生一子取名汪某甲,1992年3月婚生一女取名汪某乙,现子女都在上海工作,各自独立生活。由于婚前认识不深,在父母做主的传统习俗中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在婚宴当晚就发生激烈的矛盾。婚后由于双方习惯、思维、生活方式的差异问题,导致夫妻间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13年11月原告单独租房居住,双方彻底分开。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汪某辩称,原告诉状称双方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不同而产生矛盾并不是事实,2006年原告出去居住的原因并非是家里内部原因,而是因为原告参与传销才分居的。2014年原、被告分居也是因为原告沉迷传销而不是感情不合。另外原告在家庭生活中也没有尽到做父亲和丈夫应有的责任。总之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且生育一子一女,亦证明夫妻感情融洽。现原、被告虽有家庭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互相帮助、加强沟通、互尽夫妻义务,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李万林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