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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打猎 误杀同伴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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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9-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用自制土枪上山打猎,却误将同伴当成猎物打死。近日,舒城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12月18日中午,被告人朱某电话邀约朋友韦某各自携带自制土枪上山打猎。当晚19时许,二人在约定地点汇合后步行前往。22时许,二人到达目的地后,分开寻找猎物时听到野羊叫声,二人点头示意进行分工,由朱某在山上拦截,韦某至山下寻找。后因韦某在寻找猎物过程中头灯灯光关闭,朱某以为韦某已至别处,遂下山前去,当朱某佩戴头灯照射到韦某佩戴的头灯时发生反光,朱某误以为是野羊眼睛,便开枪射击,击中正在寻找猎物的韦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韦某符合遭他人持枪弹射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在朱某住处查获其持有的自制土枪二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案发后,经当地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朱某之子自愿替朱某赔偿韦某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款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邀约他人打猎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朱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对被告人朱某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故依法对被告人朱某减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赔偿,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情况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方玲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