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甲将车停在狭窄的道路口,阻碍了他人开车出行,别人劝他将车挪开方便他人通行,不料袁某甲竟居然为此产生不快,不仅不让路还带人出手伤人。霍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罪案进行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袁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2月16日中午1时许,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父子驾驶货车送完煤气罐准备回家,途经霍邱县三流乡三流街道被袁莫甲车挡住去路,袁某甲将车停在路边与其姑姑说话致郑某甲、郑某乙父子的货车无法通过,郑某甲父子多次鸣笛并言语催促让道而引起袁某甲不满,为此,双方发生口角,袁某乙、雷某同时赶到现场后,共同对郑某甲、郑某乙父子实施殴打,在互相厮打过程中,郑某甲右手被袁某乙掰伤,头及面部损伤被袁某甲、袁某乙用砖头砸伤。经鉴定:郑某甲面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右手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郑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调解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雷某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自首,亦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徐鹏程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