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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致行人摔伤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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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9-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道路施工中,一些施工方随意堆放砂石、泥土,既不设置警示标志,也不安装防护措施,造成过往行人、车辆损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施工方则需要为自己的粗心大意埋单。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施工单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案件。
2014年12月30日,杨某骑摩托车经过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徐分路垄坊组路段时,因某水电公司建设的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在路边挖掘窨井,挖出的泥土堆放在路边,且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杨某因躲闪不及,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本人也受了伤。受伤后,杨某在六安市某人民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左锁骨远端骨折;2、左侧髂骨翼粉碎性骨折;3、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胸腔积液。出院医嘱为:卧床休息,左下肢不负重2个月。
2015年4月8日,杨某的伤情鉴定为:肋骨骨折,符合九级伤残;左销骨远端骨折,符合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在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因被告施工在道路上堆放泥土,且未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造成原告避让不及摔伤。被告堆放泥土的行为与原告摔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杨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存在重大过失,对损害后果应自负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作者:代双双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