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华系霍邱县叶集人,2012年10月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告人逃跑,于2014年12月被抓获。近日,霍邱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华在2012年5月27日、8月12日及8月14日与同案犯(已判刑)在叶集及固始县进行踩点盗窃山羊,盗窃山羊价格经鉴定为29920元;同时,被告人叶华自2011年4月起至案发时止,在明知道他人送来销售的山羊系偷盗来的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低价进行收购,经法庭查明,被告人叶华共计收购他人偷盗山羊27次,涉案价格经鉴定共计14608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前伙同他人踩点或是提供被盗对象信息,事后以低价收购他人偷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被告人叶华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叶华在参与的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华对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愿认罪,对其所犯该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霍邱法院判决被告人叶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叶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潘纪红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