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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领证 分手后女方返还彩礼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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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9-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舒城县一女子阿芳与邻村小伙刘某某缔结婚约,后两人分手。日前,刘某某起诉要求阿芳返还彩礼款。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阿芳返还刘某某彩礼款44000元,阿芳的个人财产归阿芳所有。
2014年初,刘某某与阿芳相识后恋爱,2014年5月,双方缔结婚约,刘某某送给阿芳彩礼现金88000元、看门楼钱2000元。2014年5月26日双方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6月,双方分手。阿芳的个人财产有:八门柜、沙发各一套,实木餐桌、电视柜、鞋柜、梳妆台、茶几、衣架各一个,小凳子八个,DVD、音响、饮水机、接收器、冰箱、空调、洗衣机各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均在刘某某家。2015年8月,刘某某起诉要求阿芳返还彩礼款88000元(其中不包括2000元看门楼钱)。
法院认为,刘某某与阿芳两人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系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可自行选择在一起生活或分开。婚约是依据当地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属当事人自愿订立,不受法律的保护,依婚约产生彩礼的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双方以送现金和财物的形式,增强婚约的稳定,以达到结婚的目的。刘某某送给阿芳彩礼现金88000元、看门楼钱2000元,此事实由参与人汪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双方通话时阿芳的自认为证,事实清楚,应予确认。阿芳所收的彩礼款应酌情返还,以返还44000元为宜。看门楼钱2000元,刘某某未要求,属于长辈对晚辈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范围。阿芳要求刘某某返还其个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予支持。因婚约彩礼往来发生在双方家庭之间,刘某某要求阿芳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双方已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同时结合本案中刘某某所送彩礼数额较大,两人同居时间短,以返还44000元为宜。

(作者:张树光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